(相关资料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差评权的初衷,是想借助消费者之手,利用大数据的反映反馈功能,比较真实、准确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人气、实力和口碑,从而更好地促进商家为消费者服务,也让消费者更好地与商家互动,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与健康。
自从推行了差评机制后,商家也好,新劳动业态人员也罢,对消费者确实比以前尊重了,服务态度也好多了。但是,围绕差评机制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步增多了,且不只是局限于商家,也包括快递、外卖小哥等新业态就业者。尤其是新业态就业者,很多情况下显得很无辜,也很无奈。面对不合理的投诉和差评,他们想通过平台申诉,却是困难重重,很难成功。自然,他们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护了。
这也意味着,在“差评”面前,很多方面的“秩序”也被撞得东倒西歪。譬如平台,在他们眼里,更多考虑的是流量,亦即通过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服务频次,获得更多消费者、劳动者的青睐,不断扩大平台的流量。尤其是竞争性较强的领域,流量就代表着平台的生命。没有流量,平台就没有生存下去的条件与资格。如此心态和理念下,自然会把天平明显倾斜于消费者,而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商家和劳动者身上。于是,就给了消费者过大的权利,导致少量无良消费者利用“差评”损害商家和劳动者权益。有的还利用“差评”对商家实施敲诈,对劳动者进行污辱。平台的这种显失公平行为,自然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破坏,特别是商家和劳动者权益,受到了“差评者”的侵害。
而对于商家来说,在被“差评”捆住手脚的同时,一些商家则通过网络水军等维护自身利益,并找准机会,对打“差评”的消费者实施网暴、攻击打“差评”的消费者,甚至让某些消费者失去了生存的勇气。显然,这是对“差评”机制的滥用,必须整治。在整治没有结束前,暂停“差评”机制的一切行为。否则,“差评”机制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三者关系中最为弱势的,既没有平台强势,也没有消费者强势,处于这样的弱势地位,自然也是利益受损最为严重的。因为,处于两头强势的中间,必须夹着尾巴做人。而夹着尾巴做人的结果,就是用生命换时间、用违反交通秩序等换时间。结果,不仅损坏了交通秩序、社会秩序,自己的生命也常常被“时间”所绑架,为了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只能置生命于不顾。到底有多少生命消失在“差评”中,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
很显然,“秩序”不能消失在“差评”中,“差评”不能以“秩序”为代价,而要把真正的“差”者“评”出来,而不是把“差评”当作攻击他人的工具,当作发泄的手段,更不能成为违法乱纪的一种符号。“差评”应当是良好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如果“差评”对社会秩序形成破坏了、伤害了,就得整治了。因为,“差评”机制的效率高低,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信用的具体表现之一。一个有良知的人,有秩序意识的人,有法制观念的人,有信用理念的人,是不可能滥用“差评”,甚至破坏“差评”制度的。滥用“差评”、恶意“差评”,说到底,就是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信用不强的标志,可以对滥用“差评”者贴上无良者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