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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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利: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3、2、有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4、3、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4、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5、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干涉。
7、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8、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9、然后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0、扩展资料: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11、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12、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13、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14、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总则》对此未规定。
15、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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