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派出所调解期限并无限制,一般会在十日内完成调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派出所调解范围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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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3.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以及其他派出所认为不宜调解的不适用调解。
三、派出所调解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1.调解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
(2)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侮辱、打击报复。
(3)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4)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5)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调解费用。
2.旁听规则
(1)经调解人员允许,方可进入调解现场旁听。
(2)自觉遵守调解现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3)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意见。
(4)不得擅自对调解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调解人员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由调解人员责令退出。
3.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