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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妥按照每斤8.2元的价格收购生猪,不成想生猪装车、货款付清后,养殖户却坐地涨价,要求买方再支付每斤0.3元的所谓“差价”,否则就不提供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5月16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审结这起生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养殖户退还多收的9768元货款。
今年1月1日,生猪养殖户孙某与买方黄某通过微信洽谈生猪买卖事宜。经协商,黄某向孙某发送了一条信息“订256,价格8.55,2车,控料过大磅”,并根据孙某要求支付了定金。次日,黄某安排车辆至孙某处收猪。经过磅,黄某发现生猪均重仅有236.67斤,遂通过微信告知孙某因猪太小,达不到约定的均重250斤至260斤的标准,因此只能按照每斤8.2元的价格收购。孙某刚开始明确拒绝,后来又表示同意,并要求黄某付款。
黄某当即支付了全部货款,并通知司机抓紧发车,但此时孙某却拒绝交付运输生猪所必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原来,因为黄某要求降价收购,孙某心有不甘,因此不愿意向黄某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而是要求黄某补足“差价”,刚开始要求按每斤0.1元补,后来又要求按每斤0.3元补,一共需要支付19300元。
得知孙某出尔反尔,黄某气愤地要求退款、卸猪,孙某却表示“退钱不可能,走是走不了”。因为生猪已经装车,如不及时运输可能因拥挤、缺水、少食等造成更大的损失,黄某无奈只能与孙某进行协商,最终支付9768元“差价”后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后黄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返还货款9768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庭审中,孙某表示黄某所发信息“订256”是指订购256头生猪,双方未约定生猪的重量大小,因此是黄某违约降价收购在先,所以才要求黄某补足差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最初约定的生猪单价是每斤8.55元,但是此后黄某提出按每斤8.2元收购,孙某对此明确认可,能够认定双方已就生猪单价作出变更。至于“订256”是指订购数量还是重量,不影响生猪单价变更这一事实的认定。黄某付清全部货款后,孙某却拒绝履行生猪交付的附随义务,向黄某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而是利用黄某担心生猪长时间滞留在运输车辆上可能受伤甚至死亡的心理,胁迫黄某支付所谓“差价”。对此,黄某有权申请撤销该付款行为。
最终,崇川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请。
“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行为撤销后,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生猪市场的交易习惯,不同重量的生猪交易价格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案双方约定的‘订256’应当就是订购重量250斤至260斤的生猪。因为孙某提供的生猪较小,黄某提出按照每斤8.2元收购并不属于违约。即使黄某确有违约,那么孙某也可以拒绝出售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在出售后又扣留《动物检疫合格证》,以此要求黄某支付差价。孙某的这种行为属于胁迫,黄某被迫付款的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应当予以撤销。
通讯员何佳伟金琦现代快报+记者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