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着力提升狂犬病免疫覆盖面,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开展宝山区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工作(不含农村犬)。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申报范围
本区内动物诊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备有效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的动物诊疗机构;
2.具备8平方米以上独立的免疫室,免疫室与诊疗场所相对隔离,并配备狂犬病免疫必需的冰箱、电脑、网络等设施设备;
3.具备人员资质:要求免疫负责人1人(执业兽医师),免疫人员2名(执业或执业助理),以上人员均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4.年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量化评级条件:上一年度C级以下(含C级)不得申报;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量化评级的,且近两年度均达到B级以上(含B级)或上一年度达到A级方可申报;无年度量化评级的新开动物诊疗机构,最近一次评级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方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1.提交初审材料: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填写《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见附件1)、附平面布局图(标注免疫室面积、位置、进出通道)和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免疫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书及从业健康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于7月18日至22日报送至宝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楼防疫科(友谊支路173弄1号);
2.准备现场评审材料:通过初审的动物诊疗机构,按照《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准备现场评审材料。
四、组织评审
区农业农村委对初审通过的动物诊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具体评审日期另行通知)。
五、结果公示
对拟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名单在“宝山三农”公示。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点签订免疫点服务承诺书,领取并悬挂认定证书,依法开展动物狂犬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六、年检及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对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免疫点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免疫证或免疫不出证、使用伪劣狂犬病疫苗、免疫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物品等行为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免疫点资格。
七、新增认定
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有新增认定需求,可因设置需要年内增加一次认定。一般未获得认定资质的诊疗机构应于每年度5月底前提交申请。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代鹏
电子邮箱:706570038@qq.com
电话:66799057
附件:
1.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
2.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下载扫描二维码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来源: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