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林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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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林建华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银行业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林建华建议,尽快将制定存款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统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健全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加快推进存款保险法立法工作
林建华表示,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信心、防控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成功处置包商银行等多家银行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面临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林建华表示:一方面,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与其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条例内容较为原则,难以为存款保险职能发挥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2018年以来,我国高风险银行业机构数量先增后减,较峰值压降近五成,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形势依然比较复杂。”林建华认为,制定存款保险法很有必要。
林建华建议,尽快将制定存款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并重点完善五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中的定位;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三是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职责;四是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职责;五是健全存款保险框架下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林建华表示,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央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明确早期纠正的期限,建立限期纠正机制。对于资本根本不足、早期纠正在限期内无法达到化险要求的投保机构,建立“非纠正即处置”机制,避免风险累积。
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林建华表示,从立法层面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框架、强化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金融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从根本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林建华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体思路和原则方面,要压实金融机构责任,引导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并构建社会共治体系。“金融机构应从战略规划和机构设置、制度机制、内部考核和审计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级、全链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林建华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围绕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既进行统一的制度安排,也考虑消费主体、监管对象及市场发展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林建华还建议,探索构建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高金融纠纷处理质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例如,可参照英国金融申诉服务机构(FOS)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独立于行政监管部门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还可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救济基金、惩罚性赔偿等方式,探索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保护救济赔偿制度机制的有效路径。